• 诉求人: 姚**
  • 诉求编号: 222785
  • 诉求时间: 2026-01-27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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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佳海侵吞义乌商品城公共收益

公共收益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使用的。现有湖北佳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业委会2023年8月24日成立后,业委会存续期间。佳海商管未经业主同意擅自使用2023年8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之间的公共收益,且拒不出示相关账目的明细用于佐证相关支出的真实性。(例:发票、资金流水、工程合同、材料入库单、物流单、工程验收记录、施工影像资料等相关佐证材料)。

请求相关部门对佳海商管以下几方面进行调查

1:擅自出租出售共有场地,请求公示相关合同。对于侵占公共场地的区域进行恢复,佳海管理不善进行处罚。

2:对公共收益的违规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3:公示305万公共收益的支出的相关佐证材料

4:移交2025年5月1日以后的公共收益,且按照相关要求应移交账目,公示相关支出。

5:对以上账目支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计。

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荆州市物业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不得存放在任何个人账户。经业主大会同意,公共收益可以存放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接受业主监督。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经费从公共收益中列支。

湖北省公共收益使用管理办法(非住宅小区参照执行):第十三条 公共收益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公共收益主 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用于下列支出:

(一)业主共有部分维修、更新、改造和应急处置、房屋 保险和体检费用;

(二)业主大会筹备召开费用;

(三)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四)公共收益的记账管理、审计、信息公开所需的费 用、税费;

(五)业主委员会经济责任审计费用;

(六)业主共有部分水电公摊费用等支出;

(七)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的其他费用。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处分或者挪用公共收益。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需要使用公共收益的,街 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物业服务人制定公共收益使用 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公共收益资金用途、预算、项目实施 时间安排、监督方式以及是否需要审计审价等内容,经业主共同决定后实施。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规定公示、移交公共收 益,或侵占、挪用公共收益的,由属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录入信用档案并进 行推送;涉嫌犯罪的,移交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开展 公共收益账户收支情况审计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可以指导业主大会组织开展审计,并向全体业主公告。

附加图片:

e线民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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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跟踪信息
  • 2026-01-27 15:18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6-01-28 09:00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沙市区 住建局】
  • 2026-01-28 14:57 【沙市区 住建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6-02-03 15:30 【沙市区 住建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沙市区 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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