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陈**
  • 诉求编号: 221878
  • 诉求时间: 2025-12-27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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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证书被银行质押(二)

我对该支行的反馈并不认可。 1、在签订合同之前,银行的工作人员根本就没有逐条解释合同条款。 2、签订合同前,我询问过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是多少,当时得到的答复是提前还款需要支付违约金2000元即可。 3、对于回复中提到的合同中限制车辆用途的条款,那么请问下银行,对于这种明显限制条款,为什么不对贷款人做出专门说明和解释? 4、合同中提到的违约金按照贷款剩余金额8%支付,为什么确定合同之前没有单独向贷款人说明,这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8%这个数额是否合理?已经超过贷款利率的二倍,是否合法

办理跟踪信息
  • 2025-12-27 18:40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5-12-28 15:25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银监局】
  • 2025-12-29 08:23 【市直部门 银监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5-12-31 09:04 【市直部门 银监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银监局 办公室
回复详情  

诉求人于2025年8月18日在我行为此汽车办理分期借款业务。汽车分期合同上分期付款条款中第一条“分期付款用途”中明确写到用于购买价格80800元的非经营用途的荣威D6450KM尊享版汽车壹辆。

客户提出的四个问题中,我行明确告知过客户。贷款进件前,跟客户沟通中贷款利率、贷款月供、反复多次强调提前还款违约金、多久客户可以提前还款,车辆不能作为营运车辆都是已经告知。客户提出的几个问题在汽车分期借款合同上都明确用文字陈述出来,未违反规定,合理合法。

按照我行汽车分期的条款分期的车辆无法变更为营运性质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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