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黄**
  • 诉求编号: 220764
  • 诉求时间: 2025-11-21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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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育儿假休假的附加条款咨询

致:相关部门领导

我是湖北省内的一名企业职工,现就我省育儿假政策的执行问题,向贵部门进行咨询,希望能得到权威解答与指导。

我所依据的政策是《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

但在实际执行中,我所在公司出现了以下两种做法,我想确认其合法性:

1,公司将“育儿假”与配偶生育时的“护理假”(陪护假)视为同一种假期,单方面规定二者等同或只能享受其一,虽然公司将这个年龄门槛放宽到了14周岁。

2,公司内部规定,员工申请育儿假必须以“子女生病住院”或存在其他特殊紧急情况为前提条件,否则不予批准。

我的疑问是:

1,公司的上述两种做法,是否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实施办法的精神?

2,湖北省的育儿假政策中,是否存在允许企业设置此类限制性条件的附加条款?

据我理解,育儿假是国家为鼓励生育、保障婴幼儿早期发展而设立的法定福利,其目的在于让父母有更多时间进行日常陪伴与照料,而不仅限于处理子女的医疗等紧急状况。公司的规定是否构成了对法定休假权的不当限制?

恳请贵部门就以上问题给予明确回复,帮助我们劳动者厘清权利边界,也督促企业规范执行地方法规。

感谢!

附加图片:

e线民生问题

办理跟踪信息
  • 2025-11-21 11:02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5-11-21 14:43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荆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5-11-24 10:34 【市直部门 荆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5-11-25 09:12 【市直部门 荆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荆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公室
回复详情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鄂卫办通〔2021〕74号):

配偶护理假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休假时间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护理假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育儿假为“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自然年度计算。育儿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育儿假的期限按照当年内夫妻实有3周岁以下婴幼儿子女情形确定,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育儿假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职工休配偶护理假、育儿假请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批准,假期结束后按规定销假。

因此,企业应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鄂卫办通〔2021〕74号)相关条款执行职工配偶护理假、育儿假,职工请配偶护理假、育儿假按个人实际情况提出休假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批准。如果企业拒不执行相关规定或添加限定条件,建议向人社部门反映情况。  荆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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