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黄**
- 诉求编号: 220764
- 诉求时间: 2025-11-21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满意
办理跟踪信息
- 2025-11-21 11:02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5-11-21 14:43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荆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5-11-24 10:34 【市直部门 荆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5-11-25 09:12 【市直部门 荆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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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单位 | 市直部门 荆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公室 | |
| 回复详情 |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鄂卫办通〔2021〕74号): 配偶护理假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休假时间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护理假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育儿假为“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自然年度计算。育儿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育儿假的期限按照当年内夫妻实有3周岁以下婴幼儿子女情形确定,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育儿假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职工休配偶护理假、育儿假请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批准,假期结束后按规定销假。 因此,企业应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鄂卫办通〔2021〕74号)相关条款执行职工配偶护理假、育儿假,职工请配偶护理假、育儿假按个人实际情况提出休假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批准。如果企业拒不执行相关规定或添加限定条件,建议向人社部门反映情况。 荆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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