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陈**
- 诉求编号: 220735
- 诉求时间: 2025-11-20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 2025-11-20 09:20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5-11-20 11:20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洪湖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5-11-20 15:29 【洪湖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5-11-20 15:29 【洪湖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25-11-20 15:36 结帖评分:不满意
| 回复单位 | 洪湖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回复详情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未缴费的年份可以进行一次性补缴。目前已开放2025年当年度二次缴费提档补差功能,参保人员可在电子税务局APP上操作。 根据人力资源社保保障厅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8号)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注销登记有关的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同时参照《省税务局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医保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退费工作的通知》(鄂税发[2019]53号)规定,社会保险费(含职业年金)的退费类型主要有:(一)政策性退费:因社会保险政策变化(含国家调整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政策性原因)需退费的;(二)因缴费单位多报、漏报、迟报人员异动(含停保、死亡)导致错报缴费基数需退费的;因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应缴费额有误需退费的;社保待遇审核时发现需退费的。(三)因税务部门及委托代征单位、职业年金基金归集户银行误收或缴费单位、缴费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人”)误缴、重复缴费需退费的;以前年度已经正常缴费的年份,缴费金额已经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付或挪作他用,不符合相关退费要求的,不能进行退费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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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未缴费的年份可以进行一次性补缴,但是缴过的不可以补缴,这种做法及其无道理。湖北省其他市县都可以退费补缴,请考虑下广大农民的民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