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易**
  • 诉求编号: 220298
  • 诉求时间: 2025-11-07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不满意
需要补缴社保,但公司主体在法院判决书生效之前注销了

本人易长国于2018年4月12日入职公安县青吉工业园着墨制衣厂,公司一直没给我买社保,到2025年5月12日跟公司沟通无果,我提出了被迫离职,经公安县劳动局仲裁判决:着墨制衣厂需支付我5.8万元赔偿金及一个月工资7900元、法定节假日工资700元,另外给我补缴上班期间7年社保,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经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维持劳动仲裁判决,于2025年10月10下发了判决书,着墨制衣厂在没有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于2025年10月22日注销了着墨制衣厂,导致我要补缴社保没有了补缴主体,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没有了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在没有清算完毕情况下是谁允许他注销公司的???

办理跟踪信息
  • 2025-11-07 11:06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5-11-07 15:27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公安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12 11:00 结帖评分:不满意
回复单位   公安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详情   公安县着墨制衣厂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魏又学,属于非法人组织,目前属于注销状态,注销时间为2025年10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的规定,建议投诉人以投资人为被诉对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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