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刘**
  • 诉求编号: 219191
  • 诉求时间: 2025-09-29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不满意
监利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工作人员

2025年9月29日上午十点五十分,在监利市红城乡章华大道忆美当代城商铺门前已经取消停车位,现目前“非规划停车位”,放置的雨伞底座物品被监利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工作人员,驾驶车辆分别为鄂D·W0913 、鄂D·W0917,强制拿走,监利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工作人员说:门前是停车位,当时我还反问了监利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工作人员,请问你们口中所说的停车位是嘴巴说说还是真凭实据的画有车位线,如果确实规划有停车位,我摆放的物品你们拿走,我无话可说,事实非规划停车位,再说这也是小区内部道路啊,当时5名监利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工作人员无一人说话,我要他们把东西归还给我,很强势的态度,说想要回东西,直接去城管局领取,本来我是不打算为这一点小事情投诉的,是因为有三次及以上来收东西,实在是我们老百姓有苦说不出,监利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工作人员他们态度恶劣,强词夺理;请荆州市人民政府对我们老百姓的述求合理解决,谢谢!

附加图片:

e线民生问题

e线民生问题

办理跟踪信息
  • 2025-09-29 12:02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5-09-29 14:38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监利市 城管局】
  • 2025-09-30 15:06 【监利市 城管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5-09-30 15:06 【监利市 城管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25-09-30 16:04 结帖评分:不满意
回复单位   监利市 城管局
回复详情  

我局前期已多次与该区域商铺进行教育,要求该区域商铺不得放置锥桶、石墩等物品占用公共区域,28日我局安排工作人员对该辖区内所有公共区域占道物品进行清理,属于是合法合规。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区域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第十四条“临街商场、门店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关于诉求人目标为“望协调归还遮阳伞底座”,我局当天清理所有占道锥桶、石墩均已销毁。处理后已与诉求人进行联系,已告知办理结果

补充评价

本人对监利市城管局此次处理结果完全不满意,核心质疑集中在以下三方面:1.?适用范围认定错误,混淆道路属性:本人商铺所在区域为小区内部道路,并非条例中提及的“城市道路”,城管局将小区内部道路等同于城市道路,以此认定摆放遮阳底座为“违规占道”,明显存在适用范围混淆,处理依据的合理性存疑。 2.?执法方式缺乏灵活性,无人性化考量:此前只要商铺摆放必要物品(如固定遮阳的底座、锥桶、石墩等),城管局便直接上门收取,既未提前沟通物品用途,也未区分“恶意占道”与“合理使用”,全程无任何灵活处理空间,完全未考虑商户正常经营需求。 3.?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解决根本问题:既然城管局主张对该区域道路有管理权限,却未履行道路规划的基本职责——至今未将该区域道路按“道路”标准进行明确规划(如划定通行区域、明确可使用范围等),仅以“违规”为由反复收取物品,未从根本上解决道路使用与商户需求的矛盾。恳请城管局重新核查道路属性,调整僵化的执法方式,并切实履行道路规划管理职责,而非单纯以“违规”为由重复执法,忽视商户的合理诉求与实际情况。

全部评论
    我要评论
    关闭导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