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曹**
  • 诉求编号: 218411
  • 诉求时间: 2025-09-04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不满意
沙市区香榭丽都小区2-3-404业主擅自侵占公共连廊封门封窗堆放大量私人杂物的投诉

投诉本单元404室业主(房号:2-3-404)擅自占用公共连廊封门封窗堆放大量私人杂物的违法行为。该业主在未经任何合法审批的情况下,将入户门外扩至连廊区域,并封闭公共通道窗户,堆放大量私人杂物,严重违反多项法律规定,极大危害公共安全,恳请贵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一、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1.违反《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

该业主未经城乡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占用公共空间进行建设,违反《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空间进行建设”的规定。

2.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及《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条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 该行为严重侵害相邻权:

- 第二百八十八条:相邻权利人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 第二百九十三条:其违建封门封窗行为直接遮挡403室,违反“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的规定,已构成侵权 。

5.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根据该办法第十二条,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6.?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在公共场地搭建构筑物”的规定,城管部门有权责令拆除并处罚 。

二、具体诉求

1.立即拆除违法建筑

依据《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请求城管部门和住建局部门联合执法,责令404室业主在7日内自行拆除违建门和窗,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2.追究物业监管责任,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五条。

3.恢复公共消防连廊原状

要求404室业主拆除违建门和窗,清理连廊内的所有私人杂物,恢复公共通道畅通,恢复公共通道通风、采光。

4.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建议贵部门联合社区、物业对小区违建行为进行全面排查,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确保后期不会再次擅自封门封窗,擅自堆放私人杂物,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附加图片:

e线民生问题

办理跟踪信息
  • 2025-09-04 11:58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5-09-05 09:22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沙市区 胜利街街道办事处】
  • 2025-09-05 09:27 【沙市区 胜利街街道办事处】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5-09-05 09:40 【沙市区 胜利街街道办事处】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25-09-05 09:50 结帖评分:不满意
回复单位   沙市区 胜利街街道办事处
回复详情  

您好!经调查投诉人为该层403住户,投诉对象为404住户,404住户刚通过二手房买卖交易购得该住处,且购买时已存在连廊封闭情况于9月3日早上,胜利街道综合执法中心、街道社事办(城管组)、石闸门社区、区住建部门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对象召开协调会。会上城管部门未认定该户违建,因该户涉嫌违建问题非现行违法建设,以及整栋楼的连廊存在雨雪天气地面湿滑影响正常通行,区住建部门现场以案例剖析的方式要投诉人走司法程序的建议。社区和街道执法中心将会再次上门组织双方协调。

补充评价

沙市区住建局会上明确被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及《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被告就拆除防盗门问题已初步达成一致意见,但窗户和堆放的私人杂物暂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始终认为连廊是自己家的私人面积。住建局要求物业密切关注404住户对防盗门的拆除进度,同时由社区及物业再次沟通窗户的处理。最终仍无法达成一致,公共连廊的违法状态持续存在,原告及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始终未能得到救济,住建局表示建议原告通过司法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沙市区城管会上未认定该户违建,以“非现行违法建设、是原告通过二手房买卖交易购得该住处,且购买时已存在连廊封闭情况、该违建属于违规建筑不属于违法建筑”等为由不予处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违法建设行为。 买二手房,但原告作为业主有权对邻居的违建向城管申请拆除,且违法建设存续状态不受购房时间影响。只需证明自身是该小区业主,如提供房产证,投诉时,需准备好违建的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详细说明违建的位置、面积等情况。2.“案涉加装的门、窗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被告在公共连廊加装门、窗,将连廊与404室封闭连通,实质将共有区域据为私人使用,该行为属违法建设,而非城管部门所述“仅违规不违法”。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住建局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建进行认定和处理,城管部门作为政府责成的相关部门,可依法对逾期未拆除的违建门窗进行强制拆除 。 此外,城管部门本身也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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