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黄**
- 诉求编号: 217852
- 诉求时间: 2025-08-18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 2025-08-18 21:40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5-08-19 12:04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尚万一律师】
- 2025-08-19 16:58 【尚万一律师】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5-08-19 16:59 【尚万一律师】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25-08-19 17:07 结帖评分:非常满意
| 回复单位 | 尚万一律师 | |
| 回复详情 | 根据《民法典》第 271 条、第 274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 条,小区楼顶天台(屋顶)作为建筑物基本结构部分,原则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除非存在以下例外情形:天台在规划中明确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开发商在销售时已将其列入该房屋买卖合同。 尽管执法部门认定“种花和小铁架不属于违建”,但楼顶天台作为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无相反规划或登记的情况下),任何业主未经全体业主同意擅自占用,均构成对其他业主共有权的侵害,属于《民法典》第 286 条规定的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下一步处置可从多方面推进。对于楼顶小铁架,可重点排查其安全隐患,若存在安装不牢或占用消防通道等问题,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投诉,借助专业部门力量要求涉事业主进行移除;对于种花行为,若已造成楼顶漏水或异味扰民,收集相关证据,要求涉事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并停止不当种植方式。 业委会可按照《民法典》第286条规定提起排除妨害民事诉讼,诉请判令涉事业主停止占用楼顶天台,移除花架、花卉等物品,恢复天台原状。同时整理好小区规划文件、执法部门现场记录、多次协调沟通记录等核心证据,为诉讼做好充分准备。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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