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黄**
  • 诉求编号: 217443
  • 诉求时间: 2025-08-06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不满意
小区楼顶公共区域被私自占用的问题

沙市区红星路路远安居小区楼顶公共区域,有居民私自占用小区楼顶公共区域养花种草种菜…包括砖砌体,打穿楼顶围墙安装水管,私自安装铁丝网占用小区楼顶公共区域,私拉电线安装探照灯,楼顶围墙上安装铁架子…根本不顾及小区其它居民的利益,业委会多次劝阻不听,物业说管不了…为此,现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第一款第二款,私自占用、改变小区公共区域私用的行为!向贵局依法反应问题,请贵局现场查看一下,依法处理,保障小区公共区域不被占用,保障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谢谢!!!另:“此小区一栋一门楼顶问题最大”基本上到处都是,其他的楼顶相对好一点!

附加图片:

e线民生问题

e线民生问题

办理跟踪信息
  • 2025-08-06 08:29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5-08-06 09:24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沙市区 住建局】
  • 2025-08-06 14:36 【沙市区 住建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5-08-12 16:57 【沙市区 住建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25-08-12 17:04 结帖评分:不满意
回复单位   沙市区 住建局
回复详情  

根据《关于向市中心城区街道赋权的函》荆编办函【2021】4号文件职权下放中第20条:对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以及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相关职权前期已下放属地执法部门。故接到此诉求件后,经我局研判,转街道属地进行现场查看并回复,具体如下:

1.经核实,周梁玉桥社区路远安居小区1栋1单元确实有居民在楼顶种花,并安装了铁栅栏。

2.社区、执法中心及业委会多次协调(2024年11月-2025年3月),要求涉事业主(1-1-1501)自行拆除,并责令物业整改,此后物业曾于2024年12月19日清理部分区域,但未彻底解决;2025年3月25日,物业尝试拆除花架遭居民阻挠,整改中断。2025年5月12日陪同执法中心工作人员去楼顶查看最新违建情况并测量相关建筑的尺寸。2025年5月16日社区同执法中心工作人员到现场与相关居民沟通。期间自规局到现场查看,表示种花和花架,不具备违规建筑认定条件。关于诉求人反映的问题,2025年1月15日上午社区工作人员与街道执法中心再次到达现场拍照并与双方居民进行协调沟通,最后因该种花纠纷不属于违建问题,无法强制拆除也无法对物业和居民进行处罚,但是对其种花新增的小铁架社区已经进行劝导,并将此情况报备执法中心。

全部评论
    我要评论
    关闭导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