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肖**
- 诉求编号: 213609
- 诉求时间: 2025-04-16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满意

办理跟踪信息
- 2025-04-16 12:42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5-04-16 14:32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沙市区 住建局】
- 2025-04-16 16:11 【沙市区 住建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5-04-18 09:33 【沙市区 住建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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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沙市区 住建局 | |
回复详情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278条规定: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建筑物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范畴,我区《加装电梯实施方案》也应依照法律要求,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建议居民沟通协商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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