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冉**
- 诉求编号: 211318
- 诉求时间: 2025-01-22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 2025-01-22 17:15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5-01-23 08:53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高新区 荆州高新区管委会】
- 2025-01-24 09:03 【高新区 荆州高新区管委会】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5-01-24 15:42 【高新区 荆州高新区管委会】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25-01-24 16:15 结帖评分:不满意
回复单位 | 高新区 荆州高新区管委会 | |
回复详情 | 经核实,诉求人为原太湖港管理区陈台队失地农民,依据荆政规【2011】 5号文件相关规定,冉建雄及其妻,因征地以失地农民身份一次性补缴5年参加荆州区征地灵活就业保险。 一、征地灵活就业社保属一次性补缴,缴费期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可出具补缴文书的情况,不能转移。 养老保险可转移的情况如下: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相关规定:“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及人社厅发〔2019〕9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部规5号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转出地按照部规5号有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书是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转出地和转入地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审核相关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核对参保人员缴费及转移信息。” 该人员属于征地社保补偿人员,缴费期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不属于可出具补缴文书的情况,故无法将一次性补缴部分转出。前期荆州区社保局及太湖社保所工作人员均已向诉求人告知过相关文件政策内容以及无法办理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但其续保费转出35个月。 二、重复参保人员,不能重复领取待遇 参保人员不能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予退还。 三、社保卡办理属于个人自主行为,并不是所有参保人员自动发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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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诉求的根本没有得到解决,太湖港农场每年按时向我们收取的社保费用并且出具收费证明有日期有太湖港农场管理区社保代收代缴章,从日期上可以看到2013年-2018年每年都是6月份之前都交了的,是太湖港农场收取社保费用没有入到社保局,在2018年一次性入的社保局。就是因为太湖港农场收钱的社保没有按时每年缴到社保局才导致我们现在转不了我们自己所缴纳的费用2.7万,这个原因不是我们造成的,我们转社保和退社保不是要退全部的费用,只是想转和退自己缴纳的部分,后面农场一次性在2018年一次性入社保局,造成补缴超过三年才不能转的,是太湖港农场造成的一切原因,为什么要我们老百姓来买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