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张**
  • 诉求编号: 209797
  • 诉求时间: 2024-11-29
  • 办结时限: 挂起
  • 处理状态: 办理中
关于业主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

海棠湾树惠苑D3栋302业主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未经同意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物业包庇不作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公布,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公布,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加图片:

e线民生问题

e线民生问题

办理跟踪信息
  • 2024-11-29 15:46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4-11-29 17:22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沙市区 住建局】
  • 2024-12-02 10:52 【沙市区 住建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4-12-06 17:45 住建局提交问题挂起申请。
  • 2024-12-09 08:36 已同意部门的挂起申请
应答单位   沙市区 住建局
应答详情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
全部评论
    我要评论
    关闭导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