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方**
  • 诉求编号: 209282
  • 诉求时间: 2024-11-13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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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购买车位后,车位的所有权归业主所有,物业无权以未交管理费为由限制业主使用自己的车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和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车位归属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物业是否无权以未交管理费为由限制业主使用自己的车位。

办理跟踪信息
  • 2024-11-13 18:16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4-11-14 09:07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尚万一律师】
  • 2024-11-14 11:27 【尚万一律师】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尚万一律师
回复详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业主购买车位后对车位享有物权,包括占有、使用等权益,物业无权以业主未交管理费为由,限制其对合法拥有的车位的使用。

管理费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即便业主未履行支付管理费的义务,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合法手段如催收、协商、诉讼等方式来解决,但不能直接采取限制业主车位使用权的措施。业主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请求物业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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