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龚**
- 诉求编号: 189195
- 诉求时间: 2023-04-08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满意
竞选业主委员会的章程
办理跟踪信息
- 2023-04-08 12:10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3-04-09 16:49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04-10 10:29 管理员将问题转交给〖许圣国律师〗。
- 2023-04-11 08:47 【许圣国律师】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3-04-11 08:47 【许圣国律师】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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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许圣国律师 | |
回复详情 | 您好: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明确提出街道负责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人选推荐和审核把关。鼓励“两代表一委员”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提高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党员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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