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田**
- 诉求编号: 188578
- 诉求时间: 2023-03-22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满意
迁回原籍,或投靠父母
办理跟踪信息
- 2023-03-22 13:19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3-03-22 14:27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荆州市公安局】
- 2023-03-22 14:47 【市直部门 荆州市公安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3-03-22 15:32 管理员将问题转交给〖江陵县 公安局〗。
- 2023-03-23 16:16 【江陵县 公安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3-03-23 16:25 【江陵县 公安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系统提示:部门已回复,用户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价,系统自动认定为满意。
回复单位 | 江陵县 公安局 | |
回复详情 | 网友您好:经调查,根据《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二章常住户口登记,第九节迁移登记,第一百一十五条 〔户口迁往农村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往农村: (一)公民本人已从城镇返回原户口所在地农村居住,在原户口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可落户,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二)湖北籍农村居民在农村地区另有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将户口迁到合法稳定住所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可落户,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三)夫妻双方实际共同居住在农村地区,其中一方户口在农村地区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另一方申请投靠落户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可投靠落户,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所需材料: (一)落户申请; (二)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亲属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合法稳定住所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农村地区自建房尚未办理完成不动产登记的,可以提交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江陵县公安局 2023.03.23 |
|
全部评论
我要评论
|
部门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