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张**
  • 诉求编号: 188313
  • 诉求时间: 2023-03-15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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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市新天地物业费定价过高

沙市新天地物业费定价过高,该向哪个部门进行维权?关于商业物业费到底哪个部门有定价权?业主个人是否有权查看物业公司的收支情况?

办理跟踪信息
  • 2023-03-15 16:18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3-03-15 17:05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许圣国律师】
  • 2023-03-16 18:11 【许圣国律师】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3-03-16 18:11 【许圣国律师】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许圣国律师
回复详情   您好: 根据《价格法》及相关规定,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或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 根据物业费的收费方式而定,包干制不可以,酬金制可以。包干制物业费的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物业费收支情况是否公开,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决定,业主无权强行要求其公开。酬金制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因此,业主有权了解物业费的收支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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