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樊**
  • 诉求编号: 188245
  • 诉求时间: 2023-03-14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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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发电机,发电机产生有毒气体导致5人气体中毒

2023年3月10日

在红门路宏发机电租用2台发电机,老板未告知会产生有毒气体一氧化碳,未告知注意事项安全事项

3月11日早上9点开始使用,将发电机放置在店外人行道上

12点多,突然有一位员工晕倒

马上抬出来后,其他人也不适,4个员工送荆州一医急诊治疗,确诊混合型气体中毒

需要高压氧舱治疗

老板提供的发电机为三无产品,老板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检验合格证书,购买渠道,产品购买发票等

老板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也是销售发电机

不含有租赁发电机的服务范围

老板拒绝承担未告知发电机注意安全事项责任

附加图片:

e线民生问题

e线民生问题

办理跟踪信息
  • 2023-03-14 15:01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3-03-14 15:02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沙市区 市场监管局】
  • 2023-03-14 15:08 【沙市区 市场监管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3-03-20 14:52 【沙市区 市场监管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沙市区 市场监管局
回复详情  

一、投诉办理情况

3月14日上午接件后,我局辖区市场监管所立即安排两名执法人员上门进行现场调解。据了解,商家租给投诉人的发电机是旧机器,已购买五年,发电机的合格证和相关资料已遗失,无法提供。投诉人怀疑商品有质量问题,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最终协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失败。3月14日下午、3月15日下午,我局工作人员两次与投诉人进行政策解释。

二、相关情况认定

根据调查了解情况,针对投诉人反映情况,我局认为:

(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投诉人租赁发电机是为其经营的蛋糕店进行发电,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之内。

(二)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诊断书,当事人属于气体中毒,我局初步怀疑发电机排放有毒有害气体超标,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内,应是生态环境部门管。

(三)投诉人举报商家超范围经营从事发电机租赁业务,经查,发电机租赁业务无需特别许可,属于一般经营项目,没有特别规定。

(四)投诉人举报商家租赁的发动机为“三无”产品,根据商家的陈述,该发电机已购买五年,发电机的合格证和相关资料已遗失,并非投诉人所指的“三无”产品,只是相关资料已遗失,所以无法提供。

三、下一步工作

对于责任认定我局建议并告知投诉人走司法程序,寻求司法认定。此外,我局已经与双方当事人约定好时间再组织一次当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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