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樊**
- 诉求编号: 188245
- 诉求时间: 2023-03-14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 2023-03-14 15:01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3-03-14 15:02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沙市区 市场监管局】
- 2023-03-14 15:08 【沙市区 市场监管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3-03-20 14:52 【沙市区 市场监管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 沙市区 市场监管局 | |
回复详情 | 一、投诉办理情况 3月14日上午接件后,我局辖区市场监管所立即安排两名执法人员上门进行现场调解。据了解,商家租给投诉人的发电机是旧机器,已购买五年,发电机的合格证和相关资料已遗失,无法提供。投诉人怀疑商品有质量问题,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最终协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失败。3月14日下午、3月15日下午,我局工作人员两次与投诉人进行政策解释。 二、相关情况认定 根据调查了解情况,针对投诉人反映情况,我局认为: (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投诉人租赁发电机是为其经营的蛋糕店进行发电,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之内。 (二)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诊断书,当事人属于气体中毒,我局初步怀疑发电机排放有毒有害气体超标,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内,应是生态环境部门管。 (三)投诉人举报商家超范围经营从事发电机租赁业务,经查,发电机租赁业务无需特别许可,属于一般经营项目,没有特别规定。 (四)投诉人举报商家租赁的发动机为“三无”产品,根据商家的陈述,该发电机已购买五年,发电机的合格证和相关资料已遗失,并非投诉人所指的“三无”产品,只是相关资料已遗失,所以无法提供。 三、下一步工作 对于责任认定我局建议并告知投诉人走司法程序,寻求司法认定。此外,我局已经与双方当事人约定好时间再组织一次当面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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