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陈**
  • 诉求编号: 93947
  • 诉求时间: 2019-09-18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非常满意
交警违停执法异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9月18日上午,我鄂DDP313车停在江津中路硚房康城旁一空场地围墙下,非人车行马路。此地未妨碍人车通行,此空地未划停车位、未显示禁停标志,却被交警贴违停罚单。对此有异议。

办理跟踪信息
  • 2019-09-18 12:43 网友【陈**】提问,等待处理。
  • 2019-09-18 17:00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交管局】
  • 2019-09-19 08:51 【市直部门 交管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9-09-25 09:25 【市直部门 交管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19-09-25 10:34 结帖评分:非常满意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交管局
回复详情  

您好!

经查询,鄂DDP313车辆无违停记录,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主、次干道停车位以外的车辆停放都属于违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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