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余**
  • 诉求编号: 93848
  • 诉求时间: 2019-09-16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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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上门行凶,造成脸部轻伤,执法机关要撤销案件

时间:2015年

地点:公安县毛家港镇青阳岗村12组13号

事情:我邻居持刀上门将我按在地上,用尖刀捅向我的脸部,在公安县人民医院的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

投诉:持刀上门行凶,造成受伤,而且是头部,行凶者目的动机明确,已经构成故意伤害,4年了相关执法机关不处理,反而要撤销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章 第二百三十四条已经有明文规定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社会最底层公民诉求:还刑法一个严肃,还我一普通公民人身安全。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谁都可以持刀上门捅伤别人。同时也还社会公共一个安全。 希望法律能严惩凶手

习主席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就有提到:公正 法治 平等

办理跟踪信息
  • 2019-09-16 11:08 网友【余**】提问,等待处理。
  • 2019-09-18 08:37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公安县 公安局】
  • 2019-09-23 10:45 【公安县 公安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9-09-23 10:45 【公安县 公安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公安县 公安局
回复详情   因现有证据发生变化,其伤情鉴定结论由轻伤变更为轻微伤,县公安局已决定撤销刑事案件,因双方无调解意向,已告知受害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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