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刘**
  • 诉求编号: 92952
  • 诉求时间: 2019-08-30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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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维修基金

近期收到凤凰花园业主业委会的告知函(详见附图):“关于筹措资金对一期七部电梯进行大修的告知函”从告知函中可知:1、超过单项3000元以上的维修费用由业主承担,那应该包含物业公司的3000元维修费用。也就是说如:维修费用为50373元,物业公司应该出3000元,业主承担47373元。2、此费用由业主出钱维修,物业公司就不需要出钱维修,试问:我们所交的物业费是干什么的?3、如果电梯年检不合格,将会出现怎样问题?

附加图片:

办理跟踪信息
  • 2019-08-30 09:35 网友【刘**】提问,等待处理。
  • 2019-08-30 11:03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公安县 住建局】
  • 2019-09-03 16:26 【公安县 住建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9-09-03 16:27 【公安县 住建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公安县 住建局
回复详情  

凤凰花园业主:

你通过e线民生反映“凤凰花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问题,我局查阅了你小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第六条约定:“小区物业服务费实行包干制,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关于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及小型维修费用。单项维修在3000元以下的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含环卫器具);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补栽及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含监控设施设备)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法定税费;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款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应当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之规定, 我局建议:

1、督促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维修项目的单项价格进行审计、公示,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单项在3000元以上的,应当由所受益的业主共同承担。

2、加强对共用部位、关于设施设备维修的监督监管,确保维修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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