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覃**
  • 诉求编号: 89490
  • 诉求时间: 2019-06-27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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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人原因造成的问题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我本人及家人均长期定居在北京,现在要办理房屋过户,北京那边要求离婚协议上有民政局公章,而我本人2010年在沙市区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时,民政局只给我盖了立新法律服务所的见证章。现在我电话咨询了沙市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告知,需要我本人回沙市办理,或者到公证处出具委托函,委托沙市这边的人代办。目前我本人无法回沙,而且北京公证处也无法为我出具委托函,但这协议书没盖民政局的章子并不是我本人的问题,我们当时办理手续时均是按民政局要求合法合规办理的,目前这个问题在于民政局造成的,而非我本人原因造成的,这个问题应该由谁承担责任,请问我要怎么维权?

办理跟踪信息
  • 2019-06-27 10:37 网友【覃**】提问,等待处理。
  • 2019-06-27 11:34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沙市区 民政局】
  • 2019-07-01 16:19 【沙市区 民政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9-07-01 16:19 【沙市区 民政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沙市区 民政局
回复详情   覃女士您好! 您反映的有关离婚协议书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本人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到原办证机关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根据民政部相关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在当事人离婚协议上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印章,离婚协议书上只能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更多婚姻登记相关问题欢迎拨打沙市区婚姻登记处咨询电话:0716--811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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