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周**
  • 诉求编号: 88151
  • 诉求时间: 2019-06-03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不满意
个人商铺用地,土地权证。

20年前本人向津奥集团购买梅台巷商铺一处。当时开发商只为我办理了房产证,一直没办理土地证。现想办理不动产证,土地部门要我自行缴纳土地出让金。我觉得非常不合理,当时没有津奥集团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是如果和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是怎么能进行开发买卖的。

办理跟踪信息
  • 2019-06-03 17:52 网友【周**】提问,等待处理。
  • 2019-06-04 09:57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19-06-10 12:04 【市直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9-06-20 15:00 结帖评分:不满意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回复详情   原津澳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区政府要求于1992-1996年期间对梅台巷、肖家坊、便河等片区进行了危房改造,建成后一部分房屋用作拆建还建,一部分按商品房进行出售,但之后一直未申请对以上片区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2001年10月原沙市国土分局中山所按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关规定,对津澳开发梅台巷片区办理了个人“三房”的土地登记,为居民办理了划拨个人住宅土地证。2013年6月18日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荆政办发(2013)43号文件实施之前,梅台巷片区的商业门店按市局批示办理过一批。但在2013年6月18日荆政办发(2013)43号文件实施之后,依据该文件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者申请补办商服用地协议出让手续,土地出让价款按办理手续时商服用地市场价与原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之差征收。因此在2013年6月18日之后,所有个人商业门店补办出让手续均按以上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而需补缴的相关土地出让金由用地者与开发商协商解决。现以上类似问题均按荆政办发(2013)43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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