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张**
  • 诉求编号: 82491
  • 诉求时间: 2019-01-22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非常满意
三年多未收房,物业公司要求全额缴纳物业费是否合理?

我于2013年购买了沙市区楚天都市佳园房产一套,因个人原因,一直未去办理交房和收房手续。现该小区物业公司要求我全额缴纳自该小区具备交房条件之日起至今这段时间的全额物业费。我想请问,物业公司这样收取是否合理?

根据《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荆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荆价房服〔2018〕43号)文件中,

第六条规定: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业主按一定比例承担物业费,超过一年的按规定标准交纳或由物业服务主体与业主协商确定。荆州市中心城区一年内空置期间业主承担物业费的比例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的70%。

第二十五条规定: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2018年6月8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我是否可以只缴纳70%?

办理跟踪信息
  • 2019-01-22 15:40 网友【张**】提问,等待处理。
  • 2019-01-22 15:43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沙市区 发改局】
  • 2019-01-23 14:46 【沙市区 发改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沙市区 发改局
回复详情  

根据荆价房服(2018)43号文件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或者尚未终止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实施细则实施后,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我局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诉求人并告知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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