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常**
- 诉求编号: 82276
- 诉求时间: 2019-01-16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非常满意
关于小区建筑产权问题再次咨询
办理跟踪信息
- 2019-01-16 09:06 网友【常**】提问,等待处理。
- 2019-01-16 16:05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国土局】
- 2019-01-21 14:33 【市直部门 国土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9-01-23 11:12 【市直部门 国土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19-01-31 09:00 结帖评分: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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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市直部门 国土局 | |
回复详情 | 您好!您的问题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不《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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