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李**
  • 诉求编号: 80278
  • 诉求时间: 2018-11-27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非常满意
未收房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应该由谁支付

本人于2014年购买荆州市朋邦物贸有限公司出售的朝阳农产品超市综合楼(朝阳大厦)商品房一套,并按时足额缴纳了购房款,但该房屋至今未能办理不动产证书,由于该房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证,并且开发商也从未与本人联系交房事宜,因此本人一直没有收房,近日本人前往开发商处询问房屋事宜,被告知钥匙已经移交荆州国泰物业公司,荆州国泰物业公司声称须凭开发商开具的入住通知书来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并按照入住通知书上载明的日期开始收取物业管理费,开发商声称只能按照2015年3月开具入住通知书,要求本人自行补缴2015年3月至今的物业管理费,本人认为在房屋没有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以前,业主可以拒绝收房,开发商应当按照现在真实的入住时间开具入住通知书,至于前期2015年3月至今的物业管理费,应当由开发商补缴,不应该由本人来承担。请问此事应当由哪个部门来进行裁定?针对本人情况,没有收房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应当由谁来缴纳?

办理跟踪信息
  • 2018-11-27 15:10 网友【李**】提问,等待处理。
  • 2018-11-27 15:13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房产局】
  • 2018-11-30 15:59 【市直部门 房产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房产局
回复详情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将未达到交付条件的新建物业交付给买受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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