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李**
  • 诉求编号: 79690
  • 诉求时间: 2018-11-13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非常满意
咨询下荆州市物价局一个问题

我要咨询下荆州市沙市区“装修期间公共设施损坏及楼道恢复费”明确是从什么时候废止的?

沙市区某物业从2016年5月26日继续按照《荆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荆州城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荆价房服规〔2014〕6号)文件规定收取“装修期间公共设施损坏及楼道恢复费”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要求,是否应该退还相关费用?还有,2016年5月26日以后物业拟定的合同中相关条款与荆州市物价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荆价房服〔2016〕54号)中相关规定有冲突,相关条款是否有效?谢谢。

《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鄂价房服[2007]107号)中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与业主或装修企业约定装修保证金(押金)、垃圾清运,装修工人出入证押金(工本费)等费用的具体标准。此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与装修相关的费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发后,有关物业收费服务管理的其他规定,凡与本办法不—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荆州市物价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荆价房服〔2016〕54号)中规定:决定从即日起(2016年5月26日)废止《荆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荆州城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荆价房服规〔2014〕6号)文件。并请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收费批准文件进行清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实施办法》,在不违背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制定本区域具体物业收费标准。

办理跟踪信息
  • 2018-11-13 14:13 网友【李**】提问,等待处理。
  • 2018-11-13 16:57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沙市区 发改局】
  • 2018-11-15 10:19 【沙市区 发改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18-11-20 09:10 结帖评分:非常满意
回复单位   沙市区 发改局
回复详情  

装修期间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的应从“装修保证金(押金)”中抵扣,不得另外收取“装修期间公共设施损坏及楼道恢复费”,可以退还相关费用。我局工作人员已电话告知诉求人相关收费政策。

补充评价

谢谢。解释很及时,很权威。根据政策,物业没有权利收取规定范围之外的任何费用,应及时退还相关费用。从2016年5月26日起,就不应收取“装修期间公共设施损坏及楼道恢复费”,收取的应退还。不退还的要处理。

全部评论
    我要评论
    关闭导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