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陈**
- 诉求编号: 79665
- 诉求时间: 2018-11-12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非常满意
工作人员无法答复政策
办理跟踪信息
- 2018-11-12 15:56 网友【陈**】提问,等待处理。
- 2018-11-25 16:48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石首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18-11-26 08:45 【石首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8-11-28 09:15 【石首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18-12-06 09:00 结帖评分: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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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石首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回复详情 | 首先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关注。我局工作人员已与诉求人电话联系,针对其咨询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我市城乡居民医疗费用报销执行荆州市政府《荆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荆政规〔2017〕3号)文件。根据该文件第二十条报销。参保人员住院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报销:住院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荆州市内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为800元,三级医院1200元;荆州市外医院1800元。甲类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三级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60%,二级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75%,一级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90%。乙类基本医疗费用(含医用材料)报销比例:参保人员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甲类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报销。单次住院医用材料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报销限额4万元,超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转诊异地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我市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异地就医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后再按我市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在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可搜索《荆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荆政规〔2017〕3号)文件。石首市医疗保险局咨询电话:0716-7298237。 您以后对人社工作的有关建议、问题,欢迎登入E线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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