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刘**
- 诉求编号: 79659
- 诉求时间: 2018-11-12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 2018-11-12 14:37 网友【刘**】提问,等待处理。
- 2018-11-12 17:20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荆州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18-11-13 18:12 【荆州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 荆州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回复详情 | 根据荆政规(2017)3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因疾病和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 (一)住院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具体标准为:荆州市内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为800元,三级医院1200元;荆州市外医院1800元。 (二)住院报销标准。参保人员住院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报销: 甲类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三级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60%,二级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75%,一级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90%。 乙类基本医疗费用(含医用材料)报销比例:参保人员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甲类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报销。单次住院医用材料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报销限额4万元,超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转诊异地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我市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异地就医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后再按我市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外地住院回本市报销的,凭以下材料到荆州区医保局服务大厅零星报销窗口申请报销,所需资料如下: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住院发票原件、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总清单、省外发生3万元以上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提供长期和临时医嘱复印件(需医院盖章)、新生儿住院报销需提供父亲或母亲银行卡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咨询服务电话:0716-842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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