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邹**
- 诉求编号: 78763
- 诉求时间: 2018-10-22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 2018-10-22 15:14 网友【邹**】提问,等待处理。
- 2018-10-22 16:29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松滋市 卫计局】
- 2018-10-23 10:44 【松滋市 卫计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18-10-23 10:57 结帖评分:非常满意
回复单位 | 松滋市 卫计局 | |
回复详情 |
邹先生您好!请您跟八宝计生办6872141联系办理具体相关事项,现就相关政策答复如下:
根据《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鄂人口委〔2005〕25 号)的规定: A.农村奖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四个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夫妻双方一方为农业,一方为非农业,农业一方也可享受(半边户) 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享受奖扶当年年满60周岁。 B.基本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户口” 1、奖励扶助对象的户口必须登记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夫妻双方户口登记在不同村民委员会的,分别由其所在村委会登记申报。 2、由于城镇建设、工程建设、三峡移民等原因,转为非农业户口,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居合一的村委会、且有承包责任田(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往年农业税纳税票据)、仍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这类人员可按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对待。 3、丧偶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 4、离婚现无配偶的,离婚前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 5、因个人原因导致户籍性质“农转非”的,无论是否具备奖励扶助的其他条件,均不能按“农村居民户口”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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