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龙**
- 诉求编号: 78583
- 诉求时间: 2018-10-17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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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跟踪信息
- 2018-10-17 11:43 网友【龙**】提问,等待处理。
- 2018-10-17 11:48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民政局】
- 2018-10-17 15:04 【市直部门 民政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8-10-17 15:04 【市直部门 民政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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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市直部门 民政局 | |
回复详情 | 一、确认管辖权: 1.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询问: 登记员询问收养人收养的方式和情况,并告知当事人收养登记方面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三、公告: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四、受理: 登记员对收养人和送养人提供的证明、证件进行受理和初审。 五、评估: 收养登记机关受理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收养家庭进行收养评估。 六、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结合第三方机构的评估报告,对收养资料进行审查。 七、登记: 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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