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廖**
  • 诉求编号: 71899
  • 诉求时间: 2018-05-22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非常满意
要求物业代收每年每户征收卫生费36元(二次投诉)

5月20日向贵网站投诉的:

洪湖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向城区市民每年每户征收卫生费36元,强行要求物业公司先代业主缴纳卫生费,再由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卫生费,否则不允许物业公司倒垃圾。请问贵单位是否有这个权力?(目前已禁止倒数千户居民的日常生活垃圾)

5月21日转到洪湖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的回复是:用2002年和2005年的文件回复用以结案。

据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章第36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或者提供无偿服务。

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逐步建立及完善,社会对个人的要求越来越高,法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依法办事,已成为我们的共同信念。而城管行政执法局拿着十几年前的文件来约束是否欠妥?

办理跟踪信息
  • 2018-05-22 08:23 网友【廖**】提问,等待处理。
  • 2018-05-22 08:32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洪湖市 城管行政执法局】
  • 2018-05-22 16:07 【洪湖市 城管行政执法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8-05-22 16:07 【洪湖市 城管行政执法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洪湖市 城管行政执法局
回复详情   根据国家原发展计划委、财政部、原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第一条规定“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鄂价法规〔2005〕89号)第十一条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和小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物业管理单位收取,并按规定分别交相关垃圾处理单位”。市城管环卫部门要求物业公司代收其住宅小区内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完全符合政策法规的,是完全合理必要的。计价格〔2002〕872号和鄂价法规〔2005〕89号并未废止,依然可以作为城管环卫部门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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