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褚**
- 诉求编号: 69894
- 诉求时间: 2018-04-06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非常满意
非法行医限定范围
办理跟踪信息
- 2018-04-06 19:16 网友【褚**】提问,等待处理。
- 2018-04-07 11:05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卫计委】
- 2018-04-08 16:29 【市直部门 卫计委】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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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市直部门 卫计委 | |
回复详情 | 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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