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杜**
  • 诉求编号: 69345
  • 诉求时间: 2018-03-26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不满意
关于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业主承担物业服务费的比例,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确定。

1.开发商没有通知我收房,物业也没有催过物业费,开发商也没有给我的交房通知单。购房合同是2014年3月17日,交房日期合同上写的是2014年5月30日之前交房。那么我该如何确定房屋交付日?从什么时候交物业费?

2.按照新的规定,空置期间业主承担物业服务费的比例,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确定。但是比例又是多少?找谁确定?找谁咨询?

办理跟踪信息
  • 2018-03-26 10:11 网友【杜**】提问,等待处理。
  • 2018-03-27 16:03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洪湖市 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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