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汪**
  • 诉求编号: 64353
  • 诉求时间: 2017-11-18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非常满意
父亲的独生子女补贴相关部门不批准

贵部门好,我父亲就我一个儿子,我妈妈在我两岁的时候就去世了。虽然我爸在后来和一个阿姨在一起,但在2010年又分开了,阿姨的两个子女又不会赡养我爸爸,我们多次向南平镇新城社区和南平镇计生办求助,他们说我爸爸抚养过别人的孩子,不能享受这个福利。

我想问,国家既然出这项惠民政策,下面的这些人怎么就搞一刀切,本来我就是独生子,就是事实,希望贵部帮帮忙,非常感谢!

办理跟踪信息
  • 2017-11-18 13:07 网友【汪**】提问,等待处理。
  • 2017-11-18 17:00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公安县 卫计局】
  • 2017-11-20 09:59 【公安县 卫计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7-11-27 08:58 【公安县 卫计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公安县 卫计局
回复详情  

关于汪于军反映其父亲李绍庆应享受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信访回复

2017年11月18日,收到关于南平镇新城村2组汪于军咨询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信访件,我局对此信访件高度重视,组织相关科室对李绍庆的婚育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现将综合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查情况

李绍庆,男,生于1956年3月,原户籍章庄铺镇太平村人,第一次婚姻妻子汪汝凤,二人于1978年7月结婚,婚后1979年2月生育一男孩,取名汪于军,1981年12月生育第二个子女,系女孩。汪汝凤当时在家里分娩,因产后大出血死亡,女儿存活两个月后死亡。

1987年6月,李绍庆经别人介绍认识严光群,3个月后结婚,当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领证。严光群属离异再婚,与前夫生育了三个子女(一儿两女),离婚时,大儿子判前夫,两个女儿带过来和李绍庆一起居住生活,大女儿也改名换姓,取名李先芳。李绍庆与第二任妻子严光群在一起生活了25年左右时间,共同抚养了双方的子女读书、成家。2013年4月,因为严光群与汪于军关系处理不好,导致李绍庆、严光群婚姻关系破裂,通过南平镇司法所调解,协议离婚,签订了离婚协议书,李绍庆的户口也在2013年4月26日从严光群户口本上分离,李绍庆一个人单独立户,现属于南平镇新城社区2组空挂农业户籍人口。

李绍庆与严光群协议离婚后,自2014年3月起至今与章庄铺镇白合村6组村民马朝群一起居住生活。

二、处理意见

李绍庆的第二次婚姻是在 1994年2月1日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1号令)之前,属于事实婚姻。根据国人口发[2004]39号《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的第三条(3)中“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再婚前后生育子女的现存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才符合条件。李绍庆与严光群重组家庭时,严光群婚嫁带入2个女孩,合并计算为三个孩子,并且两人共同抚养了双方的子女读书、结婚。对照上述政策要求,认定李绍庆不符合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条件。

特此回复。

全部评论
    我要评论
    关闭导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