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皮**
  • 诉求编号: 63524
  • 诉求时间: 2017-10-29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非常满意
关于办理居住证后,可享受哪些福利?

本人非沙市籍户口(松滋),但在沙市工作已有5年,于近期办理了居住证,但不知道具体可享受哪些福利待遇,特别是小孩上学问题!望有关单位能答疑解惑?谢谢!

办理跟踪信息
  • 2017-10-29 21:28 网友【皮**】提问,等待处理。
  • 2017-11-01 11:51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公安局】
  • 2017-11-02 09:14 【市直部门 公安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公安局
回复详情  

你好,根据《湖北省居住证服务与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1号])第二章规定,居住证享有以下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七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就业信息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二)社会保险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教育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在居住地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读,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报名参加高中阶段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享有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孕产妇和儿童保健、传染病防控、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五)计划生育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免费享受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及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服务;

(六)住房保障服务,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在居住地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以及按照居住地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权利;

(七)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免费享受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以及公共体育健身等公共文化服务;

(八)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事项;

(九)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八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

(一)办理出入境证件,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香港、澳门、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二)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机动车登记,在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在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参加执(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执(职)业资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九条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具体落户办法由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连续居住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因素,建立居住证梯度赋权机制,使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优化城镇经济结构,逐步提高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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