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刘**
  • 诉求编号: 61465
  • 诉求时间: 2017-09-05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非常满意
请问什么样的劳动仲裁案件适用终局裁决?

各位领导好。我与原工作单位利通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荆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权利。感谢仲裁员明察秋毫,不放过每一个细节,查明事实真相,并及时做出裁决支持了劳动者的请求,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我有一事不明,想请教一下。荆州区劳仲委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的“荆区劳人仲裁字【2017】21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结果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4700元”,但是适用了非终局裁决。我查询了一下“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09)35号,第(十九)项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多项仲裁请求的,单项裁决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另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第50条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前款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荆州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25元,12个月金额为14700元。仲裁委给出的单项裁决数额是被申请人支付14700元,不超过荆州区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为什么没有适用终局裁决?这样,劳动者会陷入诉累。是不是我对上述规定的理解有误?还望领导们多指教。以便日后劳动者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办理跟踪信息
  • 2017-09-05 11:23 网友【刘**】提问,等待处理。
  • 2017-09-05 16:31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荆州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17-09-06 12:03 【荆州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荆州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详情  


     你好,你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第一,你选择的是仲裁准司法方式救济权利,除技术性内容(文号,日期等)错误以外,你对裁决书不服的救济方式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劳动者维权无可厚非,有时候一个法条甚至有好几本书来论述和解释说明,但许多劳动者却陷入自己解释法律、自己当“法官”的窠臼,法律是大前提,事实是小前提,这是法律证成不可缺少的两个因素,裁判单位会依据这两个前提而不是仅看法律或事实进行裁判,你若不服结果有起诉或上诉的救济权利,这也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并存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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