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许**
  • 诉求编号: 60872
  • 诉求时间: 2017-08-22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非常满意
投诉水岸阳光物业乱收物业费

乱收物业费,物业费本来应该从业主自己收房的这一天交起,非要我们把去年的物业费也交上,这非常不合理。到底物业费应该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收起?

办理跟踪信息
  • 2017-08-22 10:56 网友【许**】提问,等待处理。
  • 2017-08-22 11:36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房产局】
  • 2017-08-23 10:16 【市直部门 房产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7-09-01 11:39 【市直部门 房产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房产局
回复详情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依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日后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因此,开发建设单位通知您收房之日起,物业公司已开始对您所属物业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物业服务,您也应当向为您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您在电话中提到的开发建设单位没有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证明,认为缴费不合理的问题,依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设单位将未达到交付条件的新建物业交付给买受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费用。您可以依据此规定将向物业服务企业所缴纳的物业服务费用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如果建设单位拒绝承担,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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