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胡**
- 诉求编号: 57815
- 诉求时间: 2017-06-08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非常满意
关于车辆短时间停靠开罚单事项的申述
办理跟踪信息
- 2017-06-08 14:34 网友【胡**】提问,等待处理。
- 2017-06-08 15:50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松滋市 公安局】
- 2017-06-09 16:18 【松滋市 公安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7-06-09 16:18 【松滋市 公安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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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松滋市 公安局 | |
回复详情 |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您所述的行为属违停,未将车辆停放在停车泊位,且当时正值高考时段,此路段离考点不足100米,为保证考生及考试车辆正常通行,公安交通部门加大了对此路段违停的查禁力度。 2、关于停车难的问题,2016年在市住建、公安等部门的大力工作下,新增停车泊位1240个,但是近几年来我市机动车呈井喷式增长,现有的停车泊位确实不能完全满足市民停车需求。2017年,为进一步缓解停车难的问题,公安交管部门在多方调研,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向市政府建议,一是在我市东、南、西、北进城入口处增加几个大型公共停车场;二是凡是新建小区、大型超市、商场等大型公共场所必须建立地下停车位;三是将已闲置的几家单位(如老公安局、棉花公司、天利财富广场等单位)改建成社会化停车场;四是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条件下,尽量增加停车泊位;五是对车位较多的小区可实行咪表计时收费的措施缓解停车难的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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