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刘**
  • 诉求编号: 55450
  • 诉求时间: 2017-03-31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不满意
劳动者在试用期无故解聘

本人于2017年1月10日应入职湖北酷我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四川川东区域销售经理,公司至今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因快到试用期满,(2017年3月28日)直接领导余德红通知说试用期不合格,给我的不合格理由是无时间观念,

事情原因:2017年3月21日糖酒会期间,在酷我公司设在成都市金麒麟酒店406房展厅内接待客户,沟通招商事宜,忙于中午12:30分左右,才去吃午饭,刚坐下,叫我送公司领导胡洁总经理到成都双流机场,飞机起飞时间是2017年3月21日下午16:40分,我吃完饭也才13:05分左右,余德红电话通知公司领导胡洁自己打车走,就因这事,我的直接领导给我(2017年3月28日)说试用期不合格,我问是什么理由,回复是无时间观念。这也是不合格的理由吗?我是做销售的,不是公司专职驾驶员,并且车辆是我私车,不是公车。到现在(2017年3月31日下午15:51分)公司也没有发文通知及解聘通知书。而是直接领导将我工作的红圈营销系统关闭,将我移除工作微信群,难道这不是强行要我离职吗?请问这是否已违背国家法律?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在试用期内,只有当劳动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才可以辞退劳动者。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上文案例,用人单位是以不能胜任工作为辞退理由,但是公司有没有给予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呢?如果没有,员工被辞退的理由就不成立,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补偿。

做销售工作,主要已业绩为导向。公司给予我的考核是从2017年2月开始考核,2月销售回款考核指标为14.6万,而我实际回款发货为:23.4105万,完成率达160.34%,3月回款考核70万,新开客户考核2个,新开客户2个,完成率100%,回款切至本月29号,回款为:42.95万,完成率61.35%,目前的各项考核都排在四川省区第一、二名。当时下达销售考核指标也未与我们签订目标责任书,说有新品上市,而新品通知是28号才能下订单,这难道不能胜任此工作吗?

办理跟踪信息
  • 2017-03-31 16:28 网友【刘**】提问,等待处理。
  • 2017-03-31 17:01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公安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17-04-07 11:00 结帖评分: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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