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涂**
  • 诉求编号: 55448
  • 诉求时间: 2017-03-31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非常满意
小区设置霸王条款,停车位只能买,不出租,业主停车困难

我是南环路楚都御苑的业主,小区物业最近贴出公告称,自4月2日起,未购买地下停车位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地下停车库停车,但是小区内部地面停车位又非常有限,回家晚了根本就没有位置停。本来之前说的,地下车库和地面停车位可以实施租赁,但是我们从售楼部了解到,物业公司最近将地下车库未卖出的停车位全部锁了起来,不出租,只出售,不买车位就不能停,地面车位也没用出租的计划。我觉得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业主买了这个小区的房子,理应享受小区相应的配套服务,确保车子有位置停,现在物业公司这么做,我们很难接受。最近吵的火热的南京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的地下车库之争案件,更是判决全体业主享受地下停车库的权益,也正说明车库和车位作为小区的配套公辅设施,应由业主共享。所以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对此事进行调查,还我们业主一个和谐的居住和生活环境。

办理跟踪信息
  • 2017-03-31 15:03 网友【涂**】提问,等待处理。
  • 2017-03-31 16:54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房产局】
  • 2017-04-05 15:17 【市直部门 房产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7-04-12 08:48 【市直部门 房产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17-04-20 09:00 结帖评分:非常满意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房产局
回复详情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规定“物业区域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销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对外出租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经调查,楚都御苑地下车库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为建设单位的,因此建设单位通过销售的方式,将地下停车位提供给业主使用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如果您希望通过出租的方式取得地下停车位的使用,可以与建设单位进行协商约定。四月十一日我们与您取得联系并将您反映的问题在电话中一一解答。最后如果您对处理仍有需求,请来电向我们反映。我们热情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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