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陈**
  • 诉求编号: 54689
  • 诉求时间: 2017-03-09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非常满意
小区开卡拉0k厅如何处理?

小区一一楼是门面!二楼是住户!一楼门面正在装修准备开卡拉0k厅!面积二百平米左右!这让小区居民如何是好?能在小区开吗?

办理跟踪信息
  • 2017-03-09 23:50 网友【陈**】提问,等待处理。
  • 2017-03-10 10:48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文广局】
  • 2017-03-15 14:44 【市直部门 文广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7-03-15 14:44 【市直部门 文广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17-03-15 14:44 【市直部门 文广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文广局
回复详情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居民住宅区不得开设娱乐场所经营活动。需要开设经营性娱乐场所必须事先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批准,并取得公安消防和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设立。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文广局
回复详情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居民住宅区不得开设娱乐场所经营活动。需要开设经营性娱乐场所必须事先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批准,并取得公安消防和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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