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潘**
  • 诉求编号: 54060
  • 诉求时间: 2017-02-20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不满意
请地税局答疑解惑

本人私房十年前出售给他人,上月正式办理过户手续,依据新规,原来旧证一律需更换新的不动产证才能进行交易,税法明确规定,增值税是指购房二年以上予以免征,但地税部门却按不动产证颁证时间非购房时间来认定缴税,本人理解为:从现在起,凡属二年以上房屋交易均全额缴纳百分之五的增值税,是否公平?哪部法律所述?盼复!

办理跟踪信息
  • 2017-02-17 14:59 网友【潘**】提问,等待处理。
  • 2017-02-17 17:01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地税局】
  • 2017-02-18 14:41 管理员将问题转交给〖市直部门 国税局〗。
  • 2017-02-20 15:11 由【市直部门 国税局】转办给【市直部门 地税局】
  • 2017-02-20 15:41 【市直部门 地税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17-02-21 14:31 结帖评分:不满意
回复单位 e线民生栏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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