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图**
  • 诉求编号: 54013
  • 诉求时间: 2017-02-16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一般
水岸阳光乱收物业管理费

我在水岸阳光购买的房子,昨天去拿钥匙,被告知拖欠物业费。物业说管理费从合同约定交房日期16年4月开始。我购买房子是在16年9月,物业费到底应该从何时开始缴纳?几番沟通后,物业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理由是从签合同之日起,房子便是我个人财产了。我说为什么是我的个人财产,我没有房产证?为什么你们持有我个人财产钥匙?在房屋交付到业主之前产生的费用,为什么要业主承担?希望相关部门领导给予回复?

办理跟踪信息
  • 2017-02-16 14:19 网友【图**】提问,等待处理。
  • 2017-02-16 17:11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沙市区 物价局】
  • 2017-02-17 08:53 【沙市区 物价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7-02-17 15:47 【沙市区 物价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17-02-19 11:57 结帖评分:一般
回复单位   沙市区 物价局
回复详情  

经查,物业管理费收取的时间是以购买房屋的合同中约定时间为准。建议您向工商部门咨询,工商部门是负责合同法的执法主体,涉及到的合同中的权益。

补充评价

合同中并未提及物业管理费日期,价格等相关事宜。售楼部只开了个入伙联系单,让我们找物业,具体要和物业公司谈。工商部门说物业管理归你们物价局管,你们又让我找工商部门。踢皮球的方式如何帮我们广大民众解决问题?谁来维护我们的权益?谁能真正替我们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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