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薛**
  • 诉求编号: 50167
  • 诉求时间: 2016-09-28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不满意
这个发票该索取吗?

近日,去荆州市沙市区第三人民医院去看病,将随行的电动车存放至医院内的自行车存放处。取车时,由于感觉收费不合理,支付存车费后便向管理处人员索取发票,但遭到拒绝并发生争执。

在此,我想请教工商及税务部门,沙市三医自行车管理处的收费定价由谁定?是否应该提供发票?消费者是否可以索取发票?如果消费者的请求合理合法,该如何投诉?

办理跟踪信息
  • 2016-09-28 10:24 网友【薛**】提问,等待处理。
  • 2016-09-28 10:25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沙市区 物价局】
  • 2016-09-29 08:46 【沙市区 物价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6-10-16 15:00 结帖评分:不满意
  • 2016-12-09 17:14 【沙市区 物价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沙市区 物价局
回复详情  
根据现行的《湖北省定价目录》,其中并没有将“自然垄断和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自行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列入政府定价管理,所以自行车(或保管)收费标准不需物价部门核定。但收费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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