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刘**
- 诉求编号: 43875
- 诉求时间: 2016-03-16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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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跟踪信息
- 2016-03-16 22:26 网友【刘**】提问,等待处理。
- 2016-03-17 11:58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松滋市 卫计局】
- 2016-03-18 16:20 【松滋市 卫计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16-03-21 10:06 【松滋市 卫计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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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松滋市 卫计局 | |
回复详情 | 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对男方、女方分别按照松滋市2015年度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计算出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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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松滋市 卫计局 | |
回复详情 | 刘波同志:你好! 原《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松滋市统计局提供2015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是9995元,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是21995元。你们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一方属农村居民,分别按年均收入乘以3倍, 便是对你们夫妻实际征收的社会抚养费 959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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