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杨**
- 诉求编号: 35686
- 诉求时间: 2015-04-19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 2015-04-19 15:14 网友【杨**】提问,等待处理。
- 2015-04-19 16:19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监利县 卫计局】
- 2015-04-20 08:33 【监利县 卫计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 监利县 卫计局 | |
回复详情 | (一)生育第二个子女及再生育子女的条件 1、夫妻双方属于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4)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2、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以上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2)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3)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 3、再婚夫妻生育: 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4、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居民的,适用省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5、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夫妻,适用省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城镇居民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监利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2、农村居民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监利县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违反省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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