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吴**
  • 诉求编号: 35419
  • 诉求时间: 2015-04-09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非常满意
异地就医报销。我长期住外省,医疗费如何处理?

我今年66岁了,石首一乡镇农民,参加了新农合医保。近年来,我一直和儿子生活在广西。去年骨折住院手术,在广西地级市二甲医院,花了14000元,住院证明,发票等都齐全。请问能够回石首报销吗?如何办理?另外,平时门诊看病能报销吗?

办理跟踪信息
  • 2015-04-09 07:30 网友【吴**】提问,等待处理。
  • 2015-04-09 14:55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石首市 卫计局】
  • 2015-04-09 16:33 【石首市 卫计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5-04-14 09:24 【石首市 卫计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石首市 卫计局
回复详情  

卫计局于4月9日收到你问题后,意见如下:

一、意外事故住院补偿问题

(一)新农合自2013年实行荆州市市级统筹后,我市新农合严格执行荆州市统一补偿政策。

(二)荆合管委发[2013]4 号荆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荆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4 年统筹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及荆合管委发[2014]3号 荆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荆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5年统筹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严格规定了意外事故的补偿条件。

1、不可报销的意外事故。荆州市地域范围外的意外伤害;荆州市范围内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斗殴致伤、酗酒、自残、自杀,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在工厂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意外伤害后期治疗不能提供原意外伤害新农合补偿证明的。

2、可报销意外伤害的补偿办法。Ⅰ、参合农民在荆州市范围内劳作中造成的伤害,并无第三责任人时,其住院起付线以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意外伤害及后期治疗补偿金额年度封顶5000元。Ⅱ、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一般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和认定证据。

Ⅲ、意外伤害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应询问并记录患者身份和伤害原因,符合补偿条件的应及时报县(市、区)合管办,经合管办审核认定后实行即时结报。 IV、参合农民因意外伤害在本年度进行后期治疗的,需提供原意外伤害新农合补偿证明。

3、根据以上新农合意外伤害补偿政策,吴尊艮反映其子在外地广西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不属于新农合补偿范围。

二、门诊费用补偿问题

参合农民在参合所在地乡(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可以进行即时补偿,门诊补偿费用直接划转至参合农民个人银行账户。

不在参合所在地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新农合不予补偿。

此致!

全部评论
    我要评论
    关闭导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