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魏**
- 诉求编号: 35088
- 诉求时间: 2015-03-28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非常满意
缴纳社会抚养费
办理跟踪信息
- 2015-03-28 11:59 网友【魏**】提问,等待处理。
- 2015-03-28 15:04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石首市 卫计局】
- 2015-04-01 09:32 【石首市 卫计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5-04-01 09:32 【石首市 卫计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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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石首市 卫计局 | |
回复详情 |
你好,关于你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如果你们夫妇生育第二个孩子构成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违法生育行为,我们将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根据石首市统计局统计公布数据,石首市2008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4180元,2008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990元。农业户口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为:4180×3倍=12540元;非农业户口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为:9990×3倍=29970元,如夫妻双方为一农一非农业,总征收社会抚养费12540+29970=42510元, 具体实际情况根据该夫妇双方的户籍性质分别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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