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王**
- 诉求编号: 34530
- 诉求时间: 2015-03-10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 2015-03-10 22:19 网友【王**】提问,等待处理。
- 2015-03-11 15:08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交管局】
- 2015-03-13 15:51 【市直部门 交管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 市直部门 交管局 | |
回复详情 | 王生凤的爱人: 您好。收到诉求“交警认定是否合理?我该怎么办”的问题,现将该案的处理情况及相关建议回复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5年2月13日8时35分许,我队接市局“110”指令称:在沙市区江津路洪垸小区路口有两辆电动车相撞,有人受伤,要求处理。”我队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展开调查取证工作。经调查,事故事实如下:2015年02月13日08时20分许,王生凤驾驶荆州03367电动自行车沿江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洪垸小区路口左转弯时,遇黄萍驾驶无号牌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王生凤、黄萍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5年2月28日,我队依法下达了《荆公交二字[2015]第2036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生凤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黄萍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二、认定该事故的事实及依据 1、事故当事人的报警记录 2、事故现场图 3、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4、现场照片 5、事故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6、事故双方当事的询问材料,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形态特征,车辆接触部位的叙述完全一致 7、伤者医院诊断证明 8、车辆接触部位比对完全一致等证据 三、当事人反映问题的回复及建议 事故发生后,因当事人一方受伤较为严重,医院治疗费用较高,肇事车辆都是电动车,没有保险。当事人都想通过医保解决部分医疗费用,当事人请求我队收回已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证明,我队明确告之,无法答应其违法请求。 关于该事故损害后果赔偿事宜,我队建议双方当事人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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