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林**
- 诉求编号: 34030
- 诉求时间: 2015-02-08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 2015-02-08 01:35 网友【林**】提问,等待处理。
- 2015-02-08 09:49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监利县 卫计局】
- 2015-02-11 11:52 【监利县 卫计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5-02-11 11:52 【监利县 卫计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15-02-11 23:39 结帖评分:非常满意
回复单位 | 监利县 卫计局 | |
回复详情 | 2015年2月10号收到E线民生诉求:香港居民“林先生”在内地婚前生育一子,欲补办生育证被拒,并投诉“这些无知的官员祸国殃民,扰乱民生。”我局领导安排专人对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是:没有任何工作人员接待过“林先生”的咨询,也没有看到林先生的任何申请材料。按照诉求上的电话号码与“林先生”联系后,其也承认从未到过我局机关和服务窗口。 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在内地生育,执行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公民应当在怀孕前由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三)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条例明确规定, 《生育证》应在怀孕前申请办理。已经生育则不再办理。据此,我局将不予受理该项申请。 “林先生”与我县居民在内地未婚无证生育违反了《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应到违法行为发现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接受调查,补办生育手续[完全生育信息登记、填写《生育情况审查表》]再由本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作出处理或免予处理的决定。然后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户籍登记机关。内地居民一方已在香港合法定居的,不再执行内地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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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快捷,真真正正能做到便民便民的部门